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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件的权限到底有多大

2022/1/12 6:17:54发布152次查看
文件的权限
办税工作中的重点,最开始是“找关系”,后来是“找文件”,有时就算找到关系,也需要找到文件。因为税收的红头文件既能决定纳税义务,又能决定税收优惠,还能决定纳税程序与处罚,税收红头文件到底是什么东西,竟然如此万能。
日常所谓的“文件”,其实就是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一整套由法律、法规、规章到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每一个身在其中的纳税人,为什么要纳税、为什么要申报、为什么要遵从纳税纪律,都是源于政策的规定。
理解税务,就必须要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金字塔,越往上效力越高,越往下效力越低。上面的相对于下面的叫“上位法”,下面的相对于上面的叫“下位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公民纳税义务来源于《宪法》第5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条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日常生活中,人们总爱脱口而出“法律法规”,其实法律和法规是有着严格区分的两个事物,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前者效力大于后者。
但是,截至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务法律只有四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也就是说,除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之外的其他税种,对公民而言,都并非依照法律来缴纳的,而是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来缴纳的。公民按“法规”纳税,这一重大的违宪问题,是中国税制最深的硬伤。
虽然《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没有立法时,国务院可以先行制定法规;虽然全国人大曾通过决议授权国务院在立法之前制定征税的暂行条例,但这些掩耳盗铃的做法只是解决了国务院制定法规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而依法规向公民征税,依然是违宪的。
解决之道,要么修改《宪法》,要么对所有税种立法。但要注意,《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是依法律纳税,对于企业、单位以及外国人的纳税义务,《宪法》并没有规定,此时可以直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用国务院法规向企业、单位、外国人征税。
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之外,其他所有的税种,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以上四部法律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些由国务院制定的,都被称为“法规”。
税务“法规”效力之下一级是“规章”,一般以“财政部令”“税务总局令”“省政府令”的形式制定,主要包括各税种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以及重大的税务规则。在规章之下,就是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和下面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会对纳税人产生制约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各类“税务公告”。
一般而言,越往下走,效力越低的规定,所管辖的范围越小、规定越细、可执行性越高,但同时也越可能越权或者违规,同时对纳税人的影响也越大,需要引起关注。
下级文件最常见的,也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的违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越权规定义务,在没有得到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规定相关义务;二是违反上位法,即其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三是擅自增加限制条件。各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1.越权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也是计算非常烦琐的税种,不依靠税务师事务所,由公司自己的财务人员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件很有挑战性的工作。有时,房地产企业完成了清算,过后又发现有新情况,比如刚收到以前缺失的发票、又发生一些原项目的支出、以前的计算有错误等,于是企业提出“重新清算”,以便计算更准确。
有的省地方税务局发文件规定,不允许二次清算;有的省地方税务局发文件规定,可以清算二次,但不能清算三次、四次等。这样的规定就是“越权”的。因为从《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的文件,都没有规定清算的次数限制,也没有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规定清算的次数,这样的规定就是越权的。
越权的规定如果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或者损失,纳税人可以质疑其要求的合法性,并且直接按更高层次的税收政策执行。比如,直接在自行重新清算的基础上,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提出退税。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法院来审查退税金额的正确性,它自己也必须重新清算一次,不可能以一个不能多次清算的越权规定,来维持错误的计算结论。
2.与上位法冲突
与上位法冲突,将直接导致该文件无效。曾经有一家基层税务机关,决定在辖区内全面普及推广网上申报纳税和电话申报纳税。就是说,纳税人可以不再到大厅排队交表,而只需通过网络或电话,足不出户完成申报。这显然是一个方便广大纳税人的举措。为大力推广普及,他们发文件规定,从某月开始,大厅将不再接受申报,一切申报必须通过网络和电话完成。理论分析起来再好的事,放在千千万万的草根老百姓面前,总有人会不满意,这是所有人都必须要注意的规律。
比如,有一位开小卖部的老人就非常不领情、不满意,因为他一不会上网,二不会通过电话操作,也不想学习,三不愿意预先存钱申报时再扣。更重要的是,他的店就开在税务大厅旁边,根本不怕挪几步去申报。大厅不接受申报的规定令他非常气愤。税务人员说这是文件规定,但文件也压不住老人的怒火。在好事者的鼓动下,老人以申报不被接受为由,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局接受其申报资料,并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这个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的文件合法吗?违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如果有文件规定的内容是“纳税人不能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显然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违法的规定自然经不起审查,结果是这一文件被废止。不论税务机关发明多少种申报方式,邮寄、网络、电话等,只要《税收征管法》不修改,则都不能不准纳税人上门申报。
下位法绝对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3.增加限制
以代开发票的规定为例。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时,可能会无法开发票,包括临时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过了开票限额等,此时就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要提供两样东西:一个是证明业务发生的资料,一个是经办人的证件。除此并未再规定其他的东西,也没有加一个“等”字,说明纳税人代开发票,只需要提供这两样东西。
在这个法规的要求下,税务局各级规范性文件可以细化,业务发生的资料指哪些,是否需要提供合同,是否有合同就足够等。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代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却要求提供从事运输的资质证明、提供自有车船证明或租入车船证明,否则不予开具。这样的规定就是擅自扩大了法规的规定,因为上述资质或证明并非业务发生的证明,而是业务是否合法的证明。
这些规定是错误的。如果纳税人能够遵从,则可以遵从;如果纳税人无法遵从,应该知道其错误的原因,从而自行把握是否进行复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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