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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鸣咨询:香港实施CRS 大陆居民在港金融账户危机重重

2024/2/10 3:27:03发布19次查看
近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如火如荼的展开全球化资产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有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优先考虑香港,美国21%次之。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标的。
蜂拥而至的大陆高净值人士在香港设立离岸信托、购买各种大额保险,其中保单购买价值履创新高。根据媒体的公开数据,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内地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险新单的保费就达到310亿港币,接近2015年全年总和。
国际反避税先锋香港推行crs的进程
不难想象,国际反避税先锋香港推行crs后对中国高净值客户人群的跨境资产配置会产生多大影响。
首先了解一下香港实施crs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框架下的九个实施阶段:
1、各国签订双边协议
2、各国制定实施细则
3、统一制定并给客户发放申报表格
4、2017年先查高净值客户(100万美金门槛)
5、2017年1月1日后新开账户执行新的流程
6、2018年查存量低净值客户(100万美元以下的)
7、电子记录及相关询问
8、整理编辑查询结果
9、每年9月各国开始交换结果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已经开始收集所有开户人包括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信息,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6年10月14日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1月1日起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信息。2017年底,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因此,中国将于2018年就会开始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
届时,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内地投资者和相关企业,其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金融财务机构申报的账户界定
根据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也就是香港2016年第22号条例,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账户》和附表17d《尽职审查规定》,金融财务机构申报的账户界定主要如下:
1. 附表17c类豁除账户:
(1) 退休账户及退休金账户:可获得香港税务优惠的个人退休金账户,每年供款390,000元港币以下, 并且该账户的在世最高限额不多于7,800,000元港币。如有不符情形,必须接受附表17d的尽职调查。
(2) 非退休税务优惠账户:可获得香港税务优惠的非退休规管账户,每年供款390,000元港币以下。如有不符情形,必须接受附表17d的尽职调查。
(3) 无任何合约价值的定期人寿保险合约:承保期在受保个人年届90岁之前到期,合约并无任何合约价值,合约非由某承让人以有值方式持有。
(4) 遗产账户:如某账户纯粹由遗产持有,文件包括有关死者的遗嘱或死亡证书的文本。
(5) 代管账户:法院命令或判决的代管账户。
(6) 没有归还多付款项所致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纯粹由某客户就信用卡或信贷安排到期须付结余,不超过390,000元港币并于60天内退回客户,否则,进入附表17d尽职调查程序。
(7) 不活跃账户:任何结余不多于7,800元港币的账户(年金合约除外)。这些账户还必须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在过往3年内,有关账户持有人没有就该账户主动进行交易,亦没有就该持有人在申报财务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主动进行交易。或者,在过往6年内,有关账户持有人没有就该账户与有关申报财务机构进行沟通。或者该账户按照有关申报财务机构的正常操作程序,被视为不活跃账户。就低于现金值7800港币保险合约的账户而言,在过往6年内,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没有就该账户与该账户持有人沟通,亦没有就该账户持有人在该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与该持有人沟通。
2. 附表17d须尽职调查规定账户:
(1) 一般尽职审查规定的低值账户:在有关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其总结余或总价值不超过7,800,000元港币的个人账户。
(2) 须进入加强复核程序的高值账户:在有关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或随后任何年度的12月31日,其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7,800,000元的个人账户。
(3) 须进入复核程序的实体账户: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在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该账户的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元港币;或者在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该账户的账户结余或总价值不超过1,950,000元港币,但在随后任何公历年的最后一日,其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元港币的实体账户。
(4) 须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的账户:
(a) 对自我证明及文件证据的怀疑: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如知悉或有理由知悉,某项自我证明或文件证据不正确或不可靠,不论该账户结余或价值大小,则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程序。
(b) 关于由现金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个人受益人持有的财务账户:
(a) 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实际知悉或者有理由知悉,从现金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收取死亡抚恤金的个人受益人或者拥有人都是申报对象,则该账户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程序;
(b) 如果申报财务机构收集所得的、与现金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受益人有关联的资料,载有该受益人以某个申报税务管辖区为居留地的身份标记,该财务机构即属于有理由知悉该受益人属申报对象,该财务机构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程序。
大陆籍客户最大风险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也就是说,如果以中国大陆身份在香港开始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离岸信托、建立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税务管辖区当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所有账户信息将会在中国税务总局收到后进行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程序。
如果收入来源合法并合法申报税表,缴纳税负,在中国税务机关收到该交换信息后,需要认定的主要内容就是有关金融账户的款项进出香港是否是合规合法的程序调查了。
因此,在香港crs后时代,香港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即使中国大陆籍客户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与对方交换资料。
以下是进出香港的大陆金融账户资金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在5万人民币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2,按照2008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7章第39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rs风险评测及长远的税务规划是资产安全的关键
香港在实施crs自动交换后,中国大陆高净值人士跨境金融资产危机重重。面对这样的现状,市场出现了各种“专家”和解决方案,有些心急的客户已经选择了各种“有效方案”,但高鸣咨询的crs专家提醒高净值客户,所有的一蹴而就都值得警惕。
在全球税务信息趋向透明化的今天,采取短效途径隐藏账户信息存在着各种风险,crs的应对,合规是前提,债务风险的隔离是关键。中国签署crs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始金融资产大追踪,目的并不仅限收税,而是为了追回漏缴纳的税款,追查洗钱行为。
crs作为超越税务范畴本身的税务问题,只关注税务问题的筹划方案是片面的,必须将税务问题与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整体的财务规划和家族财富传承是一个复杂又巨大的工程,需要一例一案,没有一簇而就的良药。同时,这项服务对于专业技术的要求和信息的追踪、整理、分析、判断都有着极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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